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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别忽略“应得钱”

来源:射阳人才网 时间:2019-12-03 作者:admin 浏览量: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成就劳动双方的基石,所需要的就是彼此依法诚信相待。于劳动者,不仅要珍惜自己的岗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也遵守法律程序,更不应给用人单位带来不法侵害;同样,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维权,在离职时更须保障自己的应得利益。
 拿到工资立马走人,是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许多员工的通常做法。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自己是否还有该拿的钱,这些钱是否都已经到手。如果员工不懂法、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就要承受这些不应该发生的损失。反之,就能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9月17日 《劳动午报》)
 离职员工并非只是拿工资走人。诚如媒体所举的以下几个案例,公司拒绝续签合同可索要经济补偿,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以索要赔偿金,公司未签书面合同可索要双倍工资,公司收取抵押财物可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这些工资外的钱,均是离职员工应得的,法律给予保障,倘若单位不给,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以常见的未签书面合同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补偿金有着不同计算方法。而且,无论哪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一则应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二则在离职员工经济补偿方面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三则尤其是员工应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切莫为了脸面或者胆怯,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即便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导致的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相关经济补偿也须做到位,而这也是员工所应该得到的。
 保障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人单位当履行好主体责任。这不仅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自身的法定之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上切莫走“捷径”。
 从情理角度讲,天底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在职场上更是如此。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成就劳动双方的基石,所需要的就是彼此依法诚信相待。于劳动者,不仅要珍惜自己的岗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也遵守法律程序,更不应给用人单位带来不法侵害;同样,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维权,在离职时更须保障自己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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