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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三)

http://www.syrcw/member/2005/ 2007-4-12 11:47:54     发送给好友 阅读

 
  

九、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养老保险的接续

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职工并轨后)现无新的工作单位,可从终止劳动关系下月起,持企业提供的停保单或接续卡或变动通知单或解除(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按个体从业人员政策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十、个体参保人员,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什么时间可退休?

根据沈政办发[2001]26号文件规定,个体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如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继续缴费,若后延5年仍不足15年,则将其个人缴费一次性返还给本人;若后延5年满15年,则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一、个人帐户重复应如何处理?

①若重复帐户其中一个是企业参保,另一个为个体参保,则个体参保缴纳的费用可全部返还,对2001年7月以前重复的,也可以合并处理②若两个企业参保重复,如果有2001年7月份之前重复的可以对其个人帐户进行合并;如果有2001年7月份之后重复的,则不能进行合并,对2001年7月份之后重复缴费部分,应由地税部门办理退费。

十二、个体从业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区别?

原在企业、后全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在职职工计发办法相同,领取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少、个人缴费年限长短、退休时上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等多种因素有关,与退休人员身份性质无关,但不享受统筹项目外生活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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