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
为保障城镇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规定: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对象和范围
①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②其他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因失业、并轨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自由职业的人员;④未参保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街道、校办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参加工作录用手续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合格的人员。
三、参加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由其档案保管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四、不属于个体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有哪些?
①非沈阳市城镇户口的个体从业人员;②非劳动年龄期间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③从未参加工作或没有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手续(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④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