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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解答(四)

http://www.syrcw/member/2005/ 2007-4-12 11:47:03     发送给好友 阅读

 
  

十三、个体从业保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根据沈社保发[2002]30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不负责丧葬费发放。

十四、按照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另一企业就业的续保方式

已经按照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被新企业录用,新企业应按照企业缴费方式,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首先到社保分公司处理个人帐户信息,然后做统筹内转出处理,打印转移单,加盖业务科室及经办人章,接续缴费等其他事宜,可由企业劳资人员办理。

十五、职工92年10月前参加工作,有正式录用手续,可否参保?

①若企业从未参保或现已不存在,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将本人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区档案托管部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龄。工龄认定合格后可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从1992年10月开始补缴。②若企业参保,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按企业政策参保;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政策参保。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参保人员,首先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由档案托管部门代为办理退休,然后由个人持退休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区社保分公司拨付科、退管科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存折,并从审批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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