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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用人单位以“实习”为名侵权

http://www.syrcw/member/2005/ 2006-8-3 9:41:47     发送给好友 阅读

 
  

  学生毕业前,到专业对口单位去实习本无可非议,可个别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满后,却以继续实习为名安排其就业,从而达到不给学生缴纳各种保险的目的。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日前依法作出了一项裁决,给这样的单位敲响了警钟。
 

  2002年7月,纪某经学校分配到某汽车维修中心实习,实习结束后,纪某继续留在这个单位工作。2003年9月至2006年5月,纪某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均被拒绝。2006年5月,这个单位以纪某旷工半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通知纪某离开。不甘心的纪某一纸诉状递到了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补缴医疗保险金,同时请求裁定该公司支付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这家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人认为,从2003年9月起,公司无偿为纪某提供了场所、设备及学习技术的机会,但纪某一直达不到汽车维修技术的要求,所以没有与纪某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认为纪某是自愿实习,与维修中心无事实劳动关系并请求仲裁委驳回纪某的申诉请求。

  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裁定后认为,2003年9月,纪某的实习期已满,也已经毕业,被诉人将纪某还作为单位实习人员,而不按单位职工对待,不承认与之存在的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诉单位这种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被诉单位与纪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被诉单位应当为纪某缴纳养老保险,但纪某要求被诉单位补缴其2003年9月至2006年5月期间医疗保险的请求,根据银川市目前医疗保险现行政策中“职工医疗保险不得补缴”的相关规定,对纪某的此项申请不予支持。

  此外,被诉单位以纪某旷工半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通知纪某离厂,实质上就是解除了与纪某的劳动关系,这种处理不符合《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此应撤销对纪某“离厂”的处理决定。

                          编辑: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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